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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灸大夫 发布时间:2018-12-04 18:21:40 阅读次数:6,178次针对“深圳市莱贺斯科技有限公司”以及“深圳艾魅科技有限公司”生产销售的产品,侵犯了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灸大夫”)名称为“灸头”、专利号为ZL201430309458.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,以及其在线上线下宣传上使用灸大夫的产品宣传资料,违反了商业道德,造成本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,这一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给广大客户和代理商造成误导、错认、混淆等不良影响。
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现“深圳市莱贺斯科技有限公司”以及“深圳艾魅科技有限公司”对灸大夫的专利侵权一案已一致达成赔偿和解协议。
在此,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郑重声明: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依法注册并合法拥有“灸大夫”品牌的商标权 、版权以及灸大夫CAJ系列、I9系列产品的外观专利、发明专利、技术所有权、使用权和区域代理保护权。任何个人、企业机构非经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,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。
“灸大夫”品牌是本公司员工多年劳动心血的成果,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质量口碑。请已经抄袭的相关同行企业尽快停止侵权行为。目前,我公司正在委托律师收集相关侵权证据,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。
为避免给广大客户造成损失,在进行产品购买前,请务必仔细核实,提高警惕,谨防受骗!
特此声明!
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
2018年12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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